陕编办发〔2016〕4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编办: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服务的需要,激发我省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力,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办发〔201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全省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动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建设发展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各级编办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创新管理方式,由管理事业机构编制向服务于公益事业发展转变,由审批公办事业单位提供单一的公益服务,向引导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不断满足社会民生对公益服务的需求转变。加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热情,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促进我省公益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改革的紧迫感。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积极稳步推进改革。深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密切协调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改革,加强对公益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类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二、严格登记管理范围、程序和法人条件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和《通知》精神,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的、面向社会提供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服务的幼儿园、中小学、高校、医疗、养老院、博物馆等机构均应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中省已明确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行业、类别或从事经营类、中介服务类的机构不得纳入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范畴。除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登记外,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主要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内部提供技术服务保障的机构不予登记为事业单位。
按照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域名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文化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
完善各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具备的条件,并根据不同种类、特点和作用,实施分类指导和管理。要严格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章程,事业单位要承诺诚实守信,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要明确单位基本信息,举办单位权利,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决策、监督和执行的治理组织架构,规范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应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现代管理制度。
三、完善配套政策,优化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弥补了公办事业资源的不足,但与公办事业单位相比,由于举办主体、管理制度不同,政策待遇差别较大,制约了这些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各级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以问题为导向,落实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法律地位。积极协商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落实各类事业单位职称评定、人才交流、社会保障、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要求,对社会公益事业财政资金补助的对象,优先从各类事业单位中选择确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待遇”。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司其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级编办要统筹规划本级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资源,不断优化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凡是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社会公益事业需求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公办服务机构。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本行业公益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联合举办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与职业资格等方面要与公办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公益事业多元化,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四、加大服务监管力度,确保各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服务和有效监管。各级编办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5号)精神和《省编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加快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各类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执法行为,营造公益事业公平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探索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有效监管模式。
各级登记管理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在治理结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双随机抽查”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防止偏离公益属性。认真做好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要研究制定适应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措施。建立统一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提高其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加强对失信和违规事业单位的查处。建立绩效考评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评评估办法,围绕各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对其进行全方位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对各类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财政投入的主要依据。
各级登记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事业单位的抽查比例,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背公益属性、以营利为目的、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行为严肃查处,保证各类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注重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服务的方向,强化自身公益属性,建立和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效机制,自觉维护公益服务秩序。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