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04-01 10:31 来源: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

各设区市委编办、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近几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及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有效地向社会公众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较好地发挥了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作用。但仍有个别事业单位,在公示的法人年度报告中出现涉密内容、涉密信息、引用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不严谨不准确等问题,给全省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被动和负面影响。这些现象充分暴露了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法规意识淡薄、基本常识欠缺、工作不负责任等问题。为了加强全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适应新时代保密和网络安全工作要求,确保事业单位健康规范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检查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对今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普遍检查,对年度报告不符合《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和要求的内容,及时纠正处理,防止出现以上问题。

二、组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创造条件,对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开展以《条例》、《实施细则》、《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法规培训,提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规意识,增强法规素养,避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事业单位规范运行。

三、督促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落实此项规定,提醒并督促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严格落实审查责任,要求举办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意见上签章后才可提交公示。

四、对不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理

对不按时提交法人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各级登记管理

机关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其举办单位并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陕事登发[2018]2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异常名录,限制其正常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进行处理

今后,对公示的法人年度报告涉及秘密内容、秘密信息、引用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不严谨不准确等常识性错误的,一经发现,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