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06-03 09:31 来源: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

(陕事登函〔2016〕7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登记管理局: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规范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改组发〔2016〕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规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改组发〔2016〕2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强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改革试点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紧密结合实际,按照中央、省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要求,开展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在试点中仍存在着目的不清晰、任务不具体、方案不科学、要求不严格、责任不落实,以及滥发“帽子”、有始无终等问题,试点单位不按《章程》运行,“穿新鞋走老路”,理事会“空转”,“管”“办”不分,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影响了试点效果,延缓了改革进程。各市、(区)县必须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二、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编办负责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授权登记管理局具体组织指导试点单位、参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各市、(区)县要按照省编办《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心选择试点单位,各市(区)根据探索和创新需要,可以安排改革试点,但要严格控制数量,并及时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各级编办、登记管理局要切实担负起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的组织领导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有序推进。

三、准确把握改革试点的方向和要求。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事业单位机制体制,形成公益事业发展新格局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构建公益机构发展新体制,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可复制推广作为基本要求,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切实发挥试点对全局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要立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局,重点在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领域改革试点,避免过于集中,防止过多过滥,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合理确定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期限和工作要求。

四、科学组织实施。各级要加强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改革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加强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严格进度把关,注重实施质量,主动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积极创新探索,注重发现反映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鼓励试点单位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公益服务的焦点、运行体制的难点寻找改革切入点,使改革试点更好满足群众诉求、对接基层所需,做到精准施策。

五、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各级编办、登记管理局要全面掌握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交试点总结报告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注重巩固改革成果,对通过试点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推广应用。试点过程中发现顶层设计有欠缺的,试点单位要如实反馈,试点牵头单位要及时调整完善方案,并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全面清理规范已部署的改革试点。2014年确定的试点单位,属于中央编办、国家登记管理局联系的试点单位,省、市要及时跟进、搞好对接、协同互动,配合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属于各市(区)上报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单位,由各市、(区)登记管理局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摸清情况、分类处理,该规范的规范,该停止的停止。各市、(区)按照省编办《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试点单位基本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七、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在试点工作中,要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严格区分先行先试产生的失误与干部失职渎职行为,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doc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