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9-22 12:54 来源: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

陕办发〔2016〕35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此件全文公开)


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充分发挥统一代码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代码制度是以信用代码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主体标识代码管理制度,是社会信用管理和民事活动行为过程中党政群机关“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机关派出的行政机构。群团机关是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第四条 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统一代码资源、分级管理、统一发放代码证书的原则。

第五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的管理。省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承担全省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省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资源管理,建立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更新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三)负责省级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管理实施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统一代码管理工作;

(五)建设维护全省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管理信息平台;

(六)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的党政群机关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统一代码。已设立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各级党政群机关应当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换发统一代码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证书,为纸质证书,是党政群机关统一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合法凭证。

证书登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地址、负责人等情况;证书自颁发之日起长期有效。

第八条 办理统一代码登记业务实行网上受理、审核,现场发放统一代码证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统一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党政群机关提交批准设立的“三定规定”文件及复印件,党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及复印件,并提交上级部门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机构地址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网上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统一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统一代码证书登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文件包括:

(一)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变更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二)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的提交任免文件;

(三)机构地址变更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统一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申请补证,并在网上公告补证情况。 

申请变更登记、补(换)领证书的,其统一代码号不变。

第十四条 党政群机关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统一代码证书。

第十五条 党政群机关应当每年1月至3月以电子形式在网上提交年度统一代码基本信息报告,确保统一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六条 党政群机关未按照规定办理统一代码申请、变更、年度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的记录为不良信用。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统一代码资源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统一代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完整可靠。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提供统一代码信息服务,并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统一代码证书;禁止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统一代码证书。

第二十条 统一代码管理工作人员因过错给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机构统一代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